(2017)内050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柏荣与方志伟、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荣,方志伟,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619号原告王柏荣,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54岁,汉族,现羁押于通辽监狱。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李慧杰,总经理。原告王柏荣诉被告方志伟、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志伟支付原告工程款113036.48元;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方志伟挂靠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通辽市质量计量所办公楼主体工程,被告方志伟为该工程的项目部经理。2013年8月份,原告经项目部人员史增学介绍到该工地做防水工程,商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32元,最终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2013年11月7日,原告完成第一栋楼房的防水工程,防水面积为2642.39平方米,工程款为84556.48元;2014年8月10日,原告完成第二栋楼房防水工程,防水面积为890平方米,工程款为28480.00元,分别由工地的工长李培生代表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两枚,工程款共113036.4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柏荣向二被告主张偿还工程欠款的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亦未能提供。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