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苏苏汇达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汇达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无锡恒益建材有限公司,张建国,蒋荣珍,张涵婷,贾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汇达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麒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张涵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山北段金山北工业经济园内。法定代表人:蒋荣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恒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会岸路7。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蒋荣珍,女,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张涵婷,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贾增,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苏汇达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无锡恒益建材有限公司、张建国、蒋荣珍、张涵婷、贾增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苏01执92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涵婷名下位于无锡环山东路8上林苑198不动产。2017年8月4日,陈红(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张涵婷名下位于无锡环山东路8上林苑198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红所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俊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