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佳武、河北红人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佳武,河北红人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高佳武,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红人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5号小区昌明大街339号。法定代表人李铁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彬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