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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冬泉、陈冬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泉,陈冬根,梁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泉,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陈冬根,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梁建国,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陈冬泉与陈冬根、梁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陈冬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