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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李传丙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丙,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493号原告:李传丙,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王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传丙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传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丙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传丙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