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升田、高密市晟嘉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升田,高密市晟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单升田。被执行人高密市晟嘉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单升田与高密市晟嘉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