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贝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贝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41号罪犯王贝贝,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滨中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贝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贝贝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贝贝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贝贝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贝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贝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