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韩xx,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xx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