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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红军与韩国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军,韩国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485号原告:苏红军,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玉,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然,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红军与被告韩国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苏红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红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苏红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