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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彬诉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黄彬。被执行人:文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内中民初字第131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彬申请执行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文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之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