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543号原告:陈某甲,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乙(系陈某甲之兄),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甲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意思真实,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