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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洪贤、康思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洪贤,康思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特41号申请人:韩洪贤。委托代理人:张树和。被申请人:康思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洪贤宣告被申请人康思波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韩洪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韩洪贤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