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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世凤与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519号原告:邓世凤,女,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表人:黄道斌,男,193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原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02527。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公司员工,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公司员工,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邓世凤与被告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邓世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赔原告的失业保险金8350.99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1000元;或21240元,并择一退赔原告。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三峡运输公司职工,因改制被告强迫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按国家政策性文件给原告发放失业保险金。被告没有把失业保险金发放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告,相反,被告与政府互相串通勾结制造假的职工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安置协议等伪证,冒领原告的失业保险金,真正失业的原告没有领到失业保险金。被告三峡运输公司辩称,一、根据龙宝党工委办纪要(2003)27号《会议纪要》的精神,万州区就业服务局返还的26余万元失业金,三峡运输公司并未挪作他用。而且,三峡运输公司在之后已将该款返还给了就业管理部门。因此,三峡运输公司并未实际占有该款,不存在侵占原告失业保险待遇的事实和行为。二、本纠纷是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三、本案已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53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为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已经驳回原告同事的起诉。综上所述,被告三峡运输公司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三峡运输公司改制前的企业名称为“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成立于1951年,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原龙宝党工委、管委会改制工作会议决定,对包括原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在内的企业进行改制。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向龙宝交通局具文《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产权改革的请示》报告后,2003年9月27日该局龙交发[2003]70号批复称:同意你司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希你司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和龙宝党工委、管委会[1999]92号及[1999]9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程序,及时确定企业的改制形式和改制方案的制作。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向龙宝交通局具文《关于兼并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的请示》后,该局2003年10月22日龙交发[2003]72号批复称,经报请龙宝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同意重庆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兼并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2003年10月29日,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同意企业改制。2003年11月3日下午,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通知参加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重庆东赢客运公司承债式整体兼并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方案。2003年11月6日,原龙宝交通局向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具文《关于转报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整体承债式兼并重庆市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后,同年11月12日,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龙体改办[2003]4号文件同意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整体承债式兼并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2003年11月16日,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与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签订《企业兼并协议》约定,东赢公司(甲方)按照天健会计事务所万州分所《评估报告》所确认的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兼并三峡库区总公司(乙方),同时获得乙方的全部资产(含无形资产),乙方被甲方兼并后仍保留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原集体所有制身份自动终止,由甲方按照公司法改制为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重新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甲方向乙方支付兼并价款1171.4664.6万元,乙方应将该款全部用于乙方职工安置、归还乙方所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原告系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职工,按照东赢公司与三峡库区总公司达成的《企业兼并协议》的约定,于2003年11月20日向该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等人在与三峡库区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向重庆市万州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书面申请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局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书面答复,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二)项的规定,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原告等人与原企业(原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就业局认为原告等325人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原告等人不服,向重庆市万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万州区政府于2007年10月14日作出万州府复(2007)41号复议决定,维持万州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的答复。原告等人不服,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万州区就业局对原告等人的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由万州区就业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7)万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等人不服判决,向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等人对行政判决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抗诉的申请,重庆市人民检察机关于2009年7月15日便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9年10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渝高法行抗字第244号函转二中院进行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二中法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嗣后,原告等人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渝高法行申字第111号通知,驳回原告等人的申诉申请。由于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拖欠职工失业保险费21.6494万元,2003年12月5日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代其向重庆市万州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缴纳。后来,龙宝就业服务部门根据龙宝党工委办纪要[2003]28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将职工的档案管理费5万元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共计26.6494万元返还给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但是,龙宝就业服务部门后来认为不应返还,便于2011年3月21日向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催收失业保险费的决定》。嗣后,经本院强制执行,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将保险费和档案管理费退还给了龙宝就业服务部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抗辩、相互之间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企业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的改制,则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原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是按照万州区委、区政府和龙宝党工委、管委会的文件精神及相关程序,并经政府主管交通行政工作的部门批准,然后再报请政府主管经济改革的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决定的改制。重庆东赢客运发展有限公司也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才兼并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原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的改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处理,而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世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雄风书记员  朱宏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