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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周燕平、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平,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燕平,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5日,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武阳乡大塘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冯德润,公司经理。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彭文臣家具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正在进行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彭 明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