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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剑申请执行李雄英、胡幼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李雄英,胡幼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67年11月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被执行人李雄英,男,1971年2月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被执行人胡幼灵,男,1967年4月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本院在执行李剑申请执行李雄英、胡幼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雄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的存款账户,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文东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魏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