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常云、蔡常娥与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常云,蔡常娥,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26号原告蔡常云,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原告蔡常娥,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晓笛,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负责人陈立波,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丽海,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蔡常云、蔡常娥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受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常云、蔡常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坤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