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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罗小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罗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44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陈剑、楼俊,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罗小丹,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罗小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