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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艳娟与郝德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娟,郝德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174号原告周艳娟,女,汉族,1976年01月0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郝德威,男,汉族,1979年06月01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娟诉被告郝德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住址不明确。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信息。原告提供的住址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艳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