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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拥军与李晓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拥军,李晓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拥军,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轩,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明,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晓姣,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拥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晓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拥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拥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拥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刘拥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杨 力审 判 员 王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 帅书 记 员 杜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