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兰与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朱威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兰,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朱威威,贾光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41号原告:范兰,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地址:商水县纬五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3MA40NOPCOJ(1-1)。经营者:王慧全,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朱威威,男,汉族,1986年年3月8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贾光磊,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原告范兰诉被告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朱威威、贾光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守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范兰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