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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兰与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朱威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兰,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朱威威,贾光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41号原告:范兰,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地址:商水县纬五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3MA40NOPCOJ(1-1)。经营者:王慧全,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朱威威,男,汉族,1986年年3月8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贾光磊,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原告范兰诉被告商水县长通物流服务部、朱威威、贾光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守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范兰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