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秦海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秦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秦海彬,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秦海彬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海彬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1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