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菊与封钧、高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封钧,高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262号原告:杨菊,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封钧,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灃县。被告:高志刚,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133号。负责人:符赛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菊与被告封钧、高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菊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