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295号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30373-3。法定代表人邓阿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沙河市温泉街汇通新天地内。委托代理人彭慧英,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美霞,女,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霞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美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静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