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6811、68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811、68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人民币(下同)98000元、支付保全费1000元、受理费11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1560元(其中执行款100125元、执行费1435元),上述款项已依法划付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7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43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7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