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玉红与被申请人谭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红,谭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45号申请人:赵玉红。被申请人:谭国文。申请人赵玉红与被申请人谭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谭国文未按期偿还借款,申请人赵玉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国文的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赵玉红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国文的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