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霞、徐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霞,徐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江伟中,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芙蓉,女,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徐芙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晓霞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0066.67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徐芙容财产。经查明:徐芙容的房产本院已查封,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除已支付130000元,本案剩余标的110066.67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