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执13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省雷山县丰源副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先进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雷山县丰源副食品有限公司,陈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13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雷山县丰源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西路。被执行人陈先进,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县怀宁县人,住雷山县丹江镇大十字副食品公司1号门面。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先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145001208952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58.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先进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先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145001208952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5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曙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