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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执13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省雷山县丰源副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先进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雷山县丰源副食品有限公司,陈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13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雷山县丰源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西路。被执行人陈先进,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县怀宁县人,住雷山县丹江镇大十字副食品公司1号门面。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先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145001208952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58.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先进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先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145001208952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5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曙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