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汪文山、尹清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汪文山,尹清毛,王士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迁荣军被申请执行人汪文山,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尹清毛,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士远,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汪文山、尹清毛、王士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375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汪文山、尹清毛、王士远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