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起顺、王朝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起顺,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1号申请人:吴起顺,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朝阳,男,汉族,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吴起顺与被执行人王朝阳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朝阳名下房产证号××××为的两间房屋中西边一间在齐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石油片区指挥部的拆迁补偿待遇。二、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