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常永岗与丁二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岗,丁二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55号原告:常永岗,男,1983年6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明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向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二春,男,1966年12月17日,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常永岗与丁二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拜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