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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群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群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8013-4室。法定代表人:季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群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912室018号。法定代表人:曹印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群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天津群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上海复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