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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庞瑞云与陈明辉、彭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瑞云,陈明辉,彭宇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庞瑞云,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县开花镇秀峰路鹏群山庄186号,身份证号:532623197312030044。委托代理人:李涛、陈杰,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明辉,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贵研自然界小区10栋101室,身份证号:53262119770105731X。被执行人:彭宇琦,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贵研自然界小区10栋101室,身份证号:4325221986111746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瑞云与被执行人陈明辉、彭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明辉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银海国际公寓SOHOA座5层0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抵押给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843208元、未受偿人民币1843208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