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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蒲艳与李伟、彭月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艳,李伟,彭月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142号原告:蒲艳,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伟,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彭月红(曾用名彭馨瑶),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本院审理原告蒲艳与被告李伟、彭月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431.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06.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媛速 录 员 贾蕙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