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奇超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00号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沈奇超,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蓬刑初字第120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沈奇超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奇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蓬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沈奇超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沈奇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