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亮与史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史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505号原告:李亮,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史利文,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亮与被告史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利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共计1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于2015年10月30日从原告处借款4600元,2017年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分别出具有欠条,并答应原告随要随还。现原告急需用钱,被告不给,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史利文辩称,两张欠条都是我写的,但是不欠那么多,两次算总账后还欠6000元。我没少为原告家帮忙,我为原告介绍有买的东西,卖家还找我要钱。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借款10600元并向本院提交被告史利文书写的两份欠条复印件,被告对欠条系本人书写予以确认,可以证明上述欠款事实存在。被告虽然辩称两份欠条中后一欠条是对前一欠条的总算,但被告对该辩解理由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印证,且与原告出示的两份欠条不能相互印证,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因涉及被告身份的确认,本院依法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该信息能够与被告调查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利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亮偿还借款1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被告史利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付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