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梨真与董秀珍、王爱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梨真,董秀珍,王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徐梨真,女,汉族,1947年1月5日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秀珍,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王爱娟,女,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执行人徐梨真与被执行人董秀珍、王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董秀珍、王爱娟于2016年6月底之前归还徐梨真借款本息4192000元;案件受理费40336元,减半收取20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68元,由董秀珍、王爱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1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董秀珍、王爱娟名下有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2号7幢01室,-01房地产(已拍卖,本案分配所得1059744.34元)、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2号5幢02室、03室(均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3500000元、28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059744.3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分配所得的款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忆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