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某厂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528号原告:石家庄市某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该厂职员。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总经理。石家庄市某厂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某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4338元,减半收取计12169元,由石家庄市某厂。审 判 长 刘亚磊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