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某厂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528号原告:石家庄市某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该厂职员。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总经理。石家庄市某厂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某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4338元,减半收取计12169元,由石家庄市某厂。审 判 长  刘亚磊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