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友才与李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才,李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868号原告:杨友才,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郑浩(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赫,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杨友才与被告李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友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为被告李赫已所欠货款全部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友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杨友才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