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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友才与李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才,李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868号原告:杨友才,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郑浩(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赫,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杨友才与被告李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友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为被告李赫已所欠货款全部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友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杨友才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