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姜广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姜广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039号原告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秀立,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惠发街龙凤村*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威,经理。被告姜广政,1997年12月23日生,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姜广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秀立、被告姜广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姜广政驾驶无牌号新车在德惠市振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粮库墙外掉头时未让直行车优先通行与正常行驶的由徐秀立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的×××号小型轿车损坏,要求被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被告姜广政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的无牌号新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姜广政驾驶无牌号新车在德惠市振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粮库墙外掉头时未让直行车优先通行与正常行驶的由徐秀立驾驶的×××号出租车相撞,致原告的×××号出租车损坏,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广政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徐秀立无责任。由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车辆价格认定,原告的×××号出租车车损为3290元。原告的经济损失为6430元,其中:拆解费1000元,停运损失1920元(240元×8天),交通费220元。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姜广政依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在商业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443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被告姜广政承担250元,邮寄费返还原告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