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怀朋、权树震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怀朋,权树震,李红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特35号申请人:邓怀朋,男,1950年4月5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权树震,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李红梅,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邓怀朋与被申请人权树震、李红梅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权树震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位大庙居委1幢楼1-2层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湖字第××,申请保全金额50万元)进行查封。担保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权树震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位大庙居委1幢楼1-2层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湖字第××)。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邓怀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