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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昱晟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正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昱晟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晟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正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晟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晟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305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正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为缺席审判,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正广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正广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6月20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晟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昱晟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债权3305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