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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鞠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671号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华。委托代理人贾玉波。被告:鞠静。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36元,减半收取390.6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庆海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吴永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佳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