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与李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李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913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15001040092865517。法定代表人:杜位彬,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燕,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李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