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小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小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05号罪犯熊小三,男,1992年5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小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小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小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小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熊小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小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