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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侃晟商贸、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25606B。法定代表人:何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九芬,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3476854P。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1513XH。法定代表人:郑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以经济严重困难为由申请减免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告知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仕琼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徐晓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