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渤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渤,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341号原告:刘渤,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原告刘渤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渤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渤要求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渤负担。审判员 崔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