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裘志超与李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志超,李记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328号原告:裘志超,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李记松,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顺平县。原告裘志超与被告李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裘志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裘志超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孟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