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宇、王晓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宇,王晓全,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吴静,刘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杜宇,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晓全,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4816827Q。法定代表人刘延峰,经理。被执行人:吴静,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延峰,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宇与被执行人吴静、刘延峰、王晓全、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共计1120000元。本��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依法对王晓全有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王晓全偿还了借款2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静、刘延峰、王晓全、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9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玉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