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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14号滕小英与宋德全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英,宋德全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14号原告:滕小英,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杨家湾村1组。被告:宋德全,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岩田坡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小英与被告宋德全监护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滕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滕小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复进审 判 员  向宗杰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