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14号滕小英与宋德全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英,宋德全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14号原告:滕小英,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杨家湾村1组。被告:宋德全,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岩田坡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小英与被告宋德全监护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滕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滕小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复进审 判 员 向宗杰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