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小红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红,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小红,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王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小红提供的临劳人仲裁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劳务有限公司已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胡小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胡小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